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财保15号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1131180A;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沟;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13278M;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606198.00元以内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对被保全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606198.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