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662号
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XX镇XX村(月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5.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曦
书 记 员 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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