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未来城项目分公司、某某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419号
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9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
负责人:**。
被告:**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50元,由原告**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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