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材料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58351533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1327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2023)陕0902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25000元,并承担以货款18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5元,由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从2025年4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20万元至2026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恢14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