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02执恢1643号
陕西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902民初4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请求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980元、实际损失115829.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上述款项,执行费8499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恢16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