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悦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4026号 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秦岭大道6号。 被告:陕西悦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四路弄珑府二期3号楼1单元517室。 第三人:安康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鼓楼东街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悦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康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