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
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13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2********。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
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8414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211967********。
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请求以23741688.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3741688.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巴山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北侧、市XX局西侧的不动产,证号为陕(2017)安康市(高新)不动产权第10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