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3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备进出场费和租赁费合计169200元。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394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法律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赞无法立即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以终结执行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902执34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