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煜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3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备进出场费和租赁费合计169200元。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394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法律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赞无法立即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以终结执行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902执34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