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4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安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做出了(2023)陕0902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25000元,并承担以货款18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5元,由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安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