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71号之二
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19幢商业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UH50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城南理想创业基地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88563385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保全费1575元,均由原告滁州玖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