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2004号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城南理想创业基地1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共计3446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