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20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城南理想创业基地1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鲁1481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9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