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88563385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区难理想创业基地17幢。
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7层。
本院在执行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