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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城南理想创业基地I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8856338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