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879号
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问泽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仁,员工。
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宁。
被告抚州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冯波。
本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