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南丰县供电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1023民初450号
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丰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火才
书记员  王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