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979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卓越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园)A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34620434。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60541609。
法定代表人:顾宁。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抚州市卓越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陈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