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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60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川区牛角湾2号(工贸公司仓库)二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60541609。
法定代表人:王**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志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家其
书 记 员 邹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