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与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景德镇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52号
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茶林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景德镇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西路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诉被告景德镇瓷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景德镇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浮梁县洪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