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被执行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5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