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丰城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3427号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城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办骄子路**天骄华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12097L。
法定代表人:万**春,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城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