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1651号
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