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与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82行审15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应急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250000元罚款处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张应急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2500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罚款行政处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罚款催缴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造成责任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江苏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张应急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所作张应急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250000元罚款处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陆建忠

审员员孙国忠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