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

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288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董事长。
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7元,由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