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913号
原告:***,女,1950年10月6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东,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5718769H,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叶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