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232号 原告:陆位中,男,1958年8月26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生,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5718769H,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位中与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位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