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232号
原告:陆位中,男,1958年8月26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生,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5718769H,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位中与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位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