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97-2号
申请执行人余窑不(系余川荣之父亲),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系余川荣之母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系余川荣之妻子),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余某1。
申请执行人余某2。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户籍登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户籍登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文峰路。
负责人熊晓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窑不、***、***、余某1、余某2与被执行人***、成铭、安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7日作出(2013)**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窑不、***、***、余某1、余某2于2015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成铭已与申请人余窑不、***、***、余某1、余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