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园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61375998。
法定代表人:孙立彬。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及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37869X。
法定代表人:杨捷。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尚未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