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3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瑄,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源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61375998。
法定代表人:孙立彬。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及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3786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诉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漫
书 记 员 刘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