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3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瑄,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源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61375998。 法定代表人:孙立彬。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及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3786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诉被告天津天河鑫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漫 书 记 员  刘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