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2974号
原告陕西普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华山路学校。
法定代表人*保卫,校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
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普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华山路学校、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普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普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普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薛沙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贾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