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昂扬建材有限公司与包头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抗120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昂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包头市昂扬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包头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终18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图雅审判员范智审判员贺海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阿茹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