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3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曦,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凤,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黄长友,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黄长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蜀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任 来 权
审 判 员 武 丽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房 晔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