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成伟,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利民,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白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宇轩,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九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2813E。
法定代表人:姚晓凤。
原告***与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峨眉山宏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江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