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耿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和解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浩平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