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54895610,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恢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