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54895610,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恢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