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靖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91诉前调书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靖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152550元,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元,由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靖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已交纳,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苏1282破申91号民事裁定:受理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公司财产应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并概括清偿债权,债权人对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通过企业破产程序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291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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