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2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554601254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靖人社察理字〔2021〕第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现查明,2022年12月28本院作出(2022)苏1282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2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