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龙王村村队部西侧。 经营者:***,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8元,减半收取7479元,由上诉人靖江市天一合成材料厂负担。(已预交14958元,除应负担部分外剩余7479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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