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