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