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肇德法民三初第391号
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陆桥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和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负责德庆悦城至陶瓷城双回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德庆县悦城镇。双方签订了悦城至陶瓷城双回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按肇庆粤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施工设计预算书造价为人民币567.82万元,最终按经有资质的中介审核后的结算价结算。工程竣工后,经德庆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评审,评审结算造价7121158元,对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签章确认。原告经追讨欠款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204439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我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告与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和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悦城至陶瓷城双回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和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负责德庆悦城至陶瓷城双回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德庆县悦城镇。约定价款按肇庆粤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施工设计预算书造价为人民币567.82万元,最终按经有资质的中介审核后的结算价结算。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在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给原告,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0%,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按规定应提交被告竣工图纸及各项资料,被告认可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的95%付款给原告,余下的5%工程作为工程保修一年期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一年后确认无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工程竣工后,经德庆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评审,评审结算造价7121158元,对此,原告和被告都签章确认。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1204439元,经原告追讨无果后,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悦城至陶瓷城双回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评审定案表、律师函、还款协议、被告欠款明细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工程合同欠款纠纷。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204439元,有被告的还款协议为凭,且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204439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欠款1204439元支付给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9.98元,由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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