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1-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行舟。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舟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方小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