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绍新催字第21号
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裘炳锋。
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40200051/2277003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4日,出票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开源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焕森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