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2民初5002号
原告:定海环南兴隆建材商店,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156号-9。
经营者:***,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洪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海环南兴隆建材商店与被告舟山市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海环南兴隆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174.5元,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