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9民初18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姚县金碧镇七街村委会李湾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与十二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洁,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与十二米街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云生,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和少伟,职务:董事长。
反诉第三人:云南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省委党校1幢1单元第2层201号。
法定代理人:张海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第三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义龙
审 判 员 方紫星
人民陪审员 谭   明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