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与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5431号
原告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楚雄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普中辉
书记员  李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