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31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杞绍金,男,1966年10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
被申请人: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52720575T。
法定代表人:张海洁,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禄丰县。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云2331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禄丰县路溪小学及主管部门禄丰县教育局未领取的工程款1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杞绍金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杞绍金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禄丰县路溪小学及主管部门禄丰县教育局未领取的工程款1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