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民初2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打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52720575T。
法定代表人:张海洁,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
被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碧城镇好义村委会好义村**,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未到庭)。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