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顺风路18号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7035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办公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查找,发现该被执行人已经关门停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重庆翔***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翼
书记员代 谷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