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71756.25元、案件受理费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86元,合计73906.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