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眭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苏民终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案外人李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泰州市××盛景××室的房产。经敦促,上述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敦促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案外人李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泰州市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金红
执行员 王荣华
执行员 蒋 晶
书记员 汤冬冬